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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1-02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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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情况

近日,财政部重新修订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以下称《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对财政部《新办法》内容进行了补充,提出了新要求,现一并转发。

二、财政部《新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一)增加了电子票据的相关表述

1.明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包括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两种形式,两种形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推广运用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

3.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用、核发、使用、管理、核销、监督检查等管理流程中增加电子票据管理的内容。

4.对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数据标准、查验方式、入账归档等进行了规定。

(二)修订调整了结算类票据使用范围等表述

1.在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中,增加“非同级财政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2.增加一条“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不涉及应税的往来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三)修订了与国家现行规定和实际工作不相符行为

1.按照全国统一的财政票据式样要求,修改了结算类票据票面内容。

2.删除了有关票据工本费的描述,将有关“领购票据”改为“领用票据”。

3.按照现行财政票据管理实际,对财政票据申领、核发、使用、管理、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管理流程表述进行了修改。

4.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增加了“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领单位提供便利”等内容。

三、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要求

1.自2024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统一票据(电子)》(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废止相关纸质票据和专用电子收据。

2.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纳入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管理,实行电子开票、系统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3.公办学校代收体检费、军训服装、教材和资料费、学生装、伙食费、社会活动实践费、其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等七项收费,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4.各单位应按照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中资金往来项目库设定的项目开具。

5.各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6.行政事业单位首次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需提供相关的可核验信息。

7.市级主管部门及各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各用票单位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8.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管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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