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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8-15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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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联合发文单位]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22-08-15
  • [发文字号] 京财金融〔2022〕1719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22-08-15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各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各区财政局,有关国有金融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财金〔2022〕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按照本市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要求,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应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分级分类落实管理职责,切实执行本市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通知受托管理的市管金融企业及本系统监管企业出资的国有金融企业、本区国有金融企业执行好《通知》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各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各区财政局要督促受托管理的市管金融企业及本系统监管企业出资的国有金融企业、本区国有金融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加强国有股权董事实质化管理,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责任、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外溢等要求,并将有关情况作为固定报告事项,增加至次年3月向我局提供的上年度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材料范围。

三、财政部门要按照监督检查职责和工作安排,及时开展财会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财务造假、内部控制失效等问题,有效维护财经纪律。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财金〔2022〕87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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