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各区财政局,有关商业保险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22〕7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管理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应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的通知》《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分级分类管理职责,执行《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规定的工作要求。
(二)请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各区财政局每年按照财务决算报表、绩效评价工作有关要求,根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企业名录,于4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评价相关材料、于11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及运用情况。
(三)各区财政部门结合文件精神和本区实际,明确本级商业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绩效评价工作时间安排和管理要求。
(四)市、区财政部门适时组织对各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同级国资监管部门执行本市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对于违规行为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要求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整改和给予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22〕72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