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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8-30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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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联合发文单位]
  • [实施日期] 2021-09-01
  • [成文日期] 2021-08-30
  • [发文字号] 京财税〔2021〕1770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8-30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地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全市各区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全市各区的镇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上述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四、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五、实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六、依据增值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

七、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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