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2022〕1833号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持续深入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19号)要求,我局对你所申领执业许可及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你所自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后未在60日内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条、第六十五条有关规定,责令你所在6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将通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并予公告;对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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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