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2022〕209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市财政局给予北京凯亚国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北京东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北京颂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等3家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许可的行政处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市财政局给予北京君至恒永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北京参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中蓝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明则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4家会计师事务所撤销执业许可的行政执法决定。
上述7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和许可批复文件即日起作废,特此公告。
名单如下: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