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2022〕209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市财政局给予北京凯亚国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北京东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北京颂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等3家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许可的行政处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市财政局给予北京君至恒永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北京参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中蓝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明则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4家会计师事务所撤销执业许可的行政执法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97号令)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执业许可证书依法被吊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对于上述7家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已于2022年9月26日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办理了注销手续,请于20日内采用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交还执业许可证书原件。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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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