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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2-08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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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等18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北京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环发〔2023〕27号)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现将我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公示如下:

1.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预算安排,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建立常态化的财政投入机制,确保财政投入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匹配。

2.将生态环境部门相关经费纳入预算,保障生态环境各类监督管理经费的支出。

3.制定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和绿色采购。

4.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配合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并纳入年度国有资产综合报告编报范围。

5.加强对市有关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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