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21〕2498号
市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62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删除《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本市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京财综〔2016〕2901号)“(六)社会抚养费(收费编码139016),下设社会抚养费(收费编码139016005)。删除原社会抚养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非婚生育子女(收费编码139016001)、社会抚养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收费编码139016002)、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者(收费编码139016003)、社会抚养费-女方生育时未满28岁或距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不满4年(收费编码139016004)”。
二、市卫生健康委和各区财政局要分别对我市市级和各区出台的社会抚养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12月31日前反馈市财政局。同时督促各收费单位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6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