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监督罚告字〔2023〕14号
当事人:周华娜
身份证号:****
送达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本机关派出检查组对北京中天华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20年度和2021年1月至6月执业质量情况实施了检查。检查期间,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机关于2023年5月5日在凯发一触即发官网公告了《北京市财政局约谈通知书》,通知你来本机关配合检查,公告期满,你仍未到场接受检查。现将主要问题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经查,北京中天华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中天华庆审字〔2020〕第158号审计项目时,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其中,其他应收款614.99万元、应付账款121.29万元,分别占资产总额1950.02万元的31.54%和6.22%,未实施实质性审计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固定资产金额1322.98万元占资产总额的67.84%,除审定表、抽凭表折旧计算表及权属证书复印件外,无其他资料,未执行固定资产监盘审计程序;全部科目均未编制审计工作程序表。
你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和第(五)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等有关规定。
上述涉嫌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拟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你有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
联系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监督处
联系电话:55592338
地 址: 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
邮政编码:101160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