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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9-21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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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监督罚告字〔2023〕15号

当事人:张春

身份证号:****

送达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本机关派出检查组对北京中天华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20年度和2021年1月至6月执业质量情况实施了检查。检查期间,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机关于2023年5月5日在凯发一触即发官网公告了《北京市财政局约谈通知书》,通知你来本机关配合检查,公告期满,你仍未到场接受检查。现将主要问题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经查,北京中天华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中天华庆审字〔2021〕第095号审计项目时,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其中,银行存款账面余额1733.39万元、应收账款872.65万元,分别占资产总额4645.66万元的37.31%和18.78%,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理由;存货1357.78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9.23%,未按规定实施存货监盘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货币资金1733.91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7.32%,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应付账款2053.05万元、预收账款1259.51万元、其他应收款551.97万元,分别占资产总额的44.19%、27.11%和11.88%,未实施实质性审计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存货、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营业外收入、所得税费用科目未编制审计工作程序表。

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和第(五)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等有关规定

上述涉嫌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你有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

联系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监督处    

联系电话:55592338

地    址: 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  

邮政编码:101160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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