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许可〔2024〕0017号
北京恒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我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及《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等规定,对你所报送的执业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原北京恒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北京恒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许可北京恒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颁发执业证书。许可北京恒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下列业务: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北京恒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前原北京恒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经营业绩视同连续,执业资格相应延续,转制前因执业质量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由转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四、北京恒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
五、北京恒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首席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为王福雨。
六、北京恒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经营场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1号楼-1至11层101内3层02室。
请你所按规定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一)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执业许可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执业许可的其他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应当自执业许可被注销之日起10日内,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