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22年1月,财政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原《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进行了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切实帮助水库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收入水平,根据《办法》要求,并结合我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对原《北京市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京财农〔2020〕1762号)进行了修订,印发《北京市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京财农〔2022〕131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修订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财政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1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14条,比原《实施细则》增加2条,调整了5条,7条与原《实施细则》基本保持一致。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各部门职责、资金使用方向、项目储备要求、资金分配等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进一步细化各级、各部门职责
关于市财政局职责,将原《实施细则》中“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监督工作”细化调整为“负责绩效管理的总体工作,指导区级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
关于市水务局职责,将原《实施细则》中“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细化调整为“做好绩效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关于区水务局职责,将原《实施细则》中“根据各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任务编制项目预算或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对项目预算及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细化调整为“根据各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任务建立扶持项目储备库并适时组织开展前期工作,编制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按要求调整更新中央资金适用范围
《财政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1号)确定的资金支出范围,在《实施细则》中调整明确。中央资金使用方向有两个方面,一是优先用于发放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人口直补资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二是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支出范围包括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农业生产设施建设、生态建设、移民劳动力就业培训等。
(三)明确了项目安排的导向和原则,细化项目储备管理
《实施细则》中新增明确了项目安排的导向,明确要求各区安排使用项目资金时,要围绕后期扶持中长期目标,优先解决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办大事,统筹实施有利于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增加移民收入、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的项目。
《实施细则》细化了项目储备管理要求,明确要求各区根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任务及年度资金规模,建立项目储备库。要定期补充和更新项目储备库项目信息,调出无法实施或已获得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每年9月底前,各区将下一年度扶持项目需求计划及前期工作成果报市水务局。
(四)调整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综合平衡分配资金
结合我市项目管理、资金支付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在原分配规则的基础上加大了资金绩效因素的权重,由原来的20%提高到30%,以此提高各区积极性,推动项目执行和资金支付进度。同时,强化了项目储备在资金分配中的约束作用,综合根据因素分配法、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储备情况等三方面,考量项目资金安排,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
(五)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区级管理、政策执行期限等管理要求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项目资金的支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在区级管理方面,明确各区财政部门可会同区水务局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抄送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此外,明确《实施细则》政策执行期限至202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