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印发了《北京市财政行政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京财法〔2023〕710号,以下简称《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现就《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要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有关要求,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等要求,按照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工作安排,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印发了《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在会计监管和政府采购监管等领域率先推行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加强制度建设,创新执法方式,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重要意义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财政执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印发实施后,与《北京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财政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北京市财政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目录》等制度文件,一同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强化制度刚性约束。通过逐步建立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实现执法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以完善有效的执法监督制度促进行政执法能力水平提升。
二是关注监管难题,坚持执法为民。市财政局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依照法定职责实施财会监督。围绕执法实践以及网络舆论等反映出来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全面梳理和查找会计行业和政府采购领域等各监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边查边改、标本兼治。既办理好那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个案,又注重总结经验掌握规律办好类案;同时注意对办案过程进行“回头看”,及时改进完善执法方式;并根据工作实践及时修改完善制度文件,实现了制度建设与执法实践的双向良性互动,持续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首都高质量发展。
三、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程序实体双规范、教育惩戒双结合为制度设计思路,严格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立足本市执法实践,更好发挥“有为政府”的管理和服务作用,提升行政执法服务水平,持续规范财经秩序。
在实体上,按照《会计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考虑专门立法中关于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处罚方式的规定,逐一甄别财政违法行。通过对轻微违法行为实行“清单式”管理的方式,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具体来说,将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法定罚则设定为“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或“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的行为纳入清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该类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违法行为影响的范围或对象,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及生产生活秩序和行政管理秩序的影响较小。针对该类违法行为,北京市财政部门设置了说服教育、指导约谈等行政处理手段,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相关损害或影响。
在程序上,市财政局要求各单位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坚持规范执法,规范制作执法案卷,形成材料完整、逻辑严密的执法链条,严格执法程序。北京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及行政执法过程中,认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清单所列行为的,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适用《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在执法过程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突出普法宣传教育,开展说理式执法,引导当事人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承诺,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当事人承诺及时改正的,要求其签订《告知承诺书》后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根据改正结果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再犯的,以及负面影响严重、危害后果较大等不满足《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适用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单位仍将结合违法的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法进行处罚。针对违法行为拟适用该清单不予行政处罚的,仍应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对于未列入清单且不符合轻微违法免罚及初次违法慎罚条件的违法行为,市财政局将继续保持财会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理处罚力度。
此外,《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并非封闭式、不可调整清单,而是采取“开放式”管理,对于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符合不予行政处罚要件但并未列入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仍可以参照《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依法处理,市财政局也将结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修订,陆续梳理并公布其他批次的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推动该清单的动态调整和持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