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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8-04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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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zk-2022-007445
  • [主题分类] 政府采购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联合发文单位]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22-08-04
  • [发文字号] 京财综〔2022〕1537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22-08-04
  • [有效性] 有效
市级各部门、各区财政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的工作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编制通用指导性目录。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决算管理,强化指导性目录的约束力,与《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结构保持一致,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政府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四、《目录》将嵌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应用于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其中,市级各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在《目录》范围内修订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不得设置三级以下目录,并于2022年9月15日前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区不再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五、《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请市级各部门和各区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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