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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7-04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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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zk-2022-007447
  • [主题分类] 转发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联合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22-07-04
  • [发文字号] 京财税〔2022〕1342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22-07-04
  • [有效性] 有效

海淀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中关村科学城管委会(海淀区科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开展基础研究税收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17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区财政、税务、科技管理部门应密切合作,结合实际广泛开展宣传辅导,确保政策落地。对于《企业出资设立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公益性基金情况表》(以下简称《公益性基金情况表》,见附件2)列明的企业,凡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应确保应享尽享。

每年10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应将《公益性基金情况表》交换给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级相关部门反馈。

附件: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开展基础研究税收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17号)

2.企业出资设立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公益性基金情况表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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